(2017)冀102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436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颜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