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桂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桂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对被告人王桂祥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桂祥虚报受补贴耕地面积24亩,向本市某某镇某某村申报,后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共计4944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桂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受补贴耕地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桂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桂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桂祥向本市某某镇某某村虚报受补贴耕地面积24亩,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人民币4944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王桂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款已返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桂祥供述,证人曲某某等人证言,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承包地合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报受补贴耕地亩数,骗取国家粮食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祥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桂祥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赃款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桂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桂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