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财保18号申请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湾头镇玉器市场一期B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冯玉奎,经理。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荣源。申请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相应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刘念昌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