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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凯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凯君,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盗窃分别于1988年4月、1991年9月和1996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3年6月16日刑满获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凯君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凯君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杨凯君已到案,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杨凯君恢复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 晶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