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艳、马玉芳与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马玉芳,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吴艳,马玉芳,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艳,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日,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马玉芳,女,藏族,生于1974年2月11日,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银杏乡。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加强,该电站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艳、马玉芳与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907.00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零柒元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川3221执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银杏分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00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零柒元整)。现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二级电站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银杏分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00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零柒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