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秦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秦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秦华林,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秦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秦华林归还原告杨静借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秦华林负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原(2016)苏016执596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