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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斯迪与韩永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迪,韩永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85号原告斯迪,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永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斯迪诉被告韩永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斯迪撤回对被告韩永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迪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牧 其 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