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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346号之一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6720-9。法定代表人:沈杨,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天门大道3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056259W。法定代表人:王卫平,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4881526X4。负责人:沙德兵,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丹尼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