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应龙与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龙,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20号原告:周应龙,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30号博雅公寓901-906房。法定代表人: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龙诉被告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应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周应龙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