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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83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静,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3号楼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袁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