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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有坤、张有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坤,张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有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有坤与张有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1)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有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有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62×××74账户上的存款3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