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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树行与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树行,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740号原告:常树行,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现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世保,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洪亭,男,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男,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路627号。法定代表人:苏晓望,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松涛,男,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晗,男,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常树行诉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常树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树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常树行负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代理审判员  庆 莹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吕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