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兴仕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笠、张宇丰名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行终13号本院2017年3月31日对上诉人张兴仕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杨笠、张宇丰名请求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7)川0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5页第18行“2017年7月16日”更正为“2015年7月16日”。审判长 饶庆华审判员 徐馗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