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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兴仕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笠、张宇丰名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行终13号本院2017年3月31日对上诉人张兴仕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杨笠、张宇丰名请求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7)川0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5页第18行“2017年7月16日”更正为“2015年7月16日”。审判长  饶庆华审判员  徐馗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