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春阳、王继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阳,王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59号申请人:李春阳,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王继业(曾用名王雷),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申请人李春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继业的银行存款4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继业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阳申请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继业的银行存款、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继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李春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