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有梅与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梅,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620号原告:刘有梅。被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梅诉被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有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有梅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有梅负担。审判员 王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