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军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3号被执行人:刘军,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军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刑事罚金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启洽代理审判员  沈 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