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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盖建虎与李盛雄、赵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建虎,李盛雄,赵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412号原告:盖建虎。被告:李盛雄。被告:赵会霞。原告盖建虎与被告李盛雄、赵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建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盛雄、赵会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盖建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26800元,约定借款利息54400元,约定逾期违约利息22800元,约定逾期违约金22800元,合计226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盛雄、赵会霞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盖建虎借款6800元,约定2015年8月17日偿还。2015年5月27日,被告李盛雄、赵会霞向原告盖建虎借款12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7日偿还。后二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引起原告诉讼。被告李盛雄、赵会霞未到庭,无答辩、质证、辩论意见,无举证。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盛雄经柳某某介绍,向原告盖建虎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17日前清偿,借款每月利息为300元。后被告李盛雄偿还3200元,下欠6800元未偿还。2015年5月27日,被告李盛雄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甘F-H####长城牌哈弗H6小轿车作质押,向原告盖建虎借款120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27日前清偿,每月承担利息2400元,逾期每超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利息,另加收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有李盛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会霞作为共同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被告李盛雄、赵会霞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引起原告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售车协议、车辆抵押说明、证人柳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盛雄、赵会霞向原告盖建虎借款126800元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主张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借款之日至起诉前的利息按照24%计算,共计53664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盛雄、赵会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盛雄、赵会霞偿还原告盖建虎借款126800元,承担借款利息53664元,合计1804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盖建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元(已减半),原告盖建虎负担481元,被告李盛雄、赵会霞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