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靳乐乐、申明熙、俞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靳乐乐,申明熙,俞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负责人:郑怡芳,系该支行负责人。地址: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候程彬,男,1989年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靳乐乐,男,1988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申明熙,女,1988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俞玉梅,女,1963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靳乐乐、申明熙、俞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912.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产房、车辆等查询,靳乐乐名下一辆汽车已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靳乐乐、申明熙、俞玉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