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戴庆俦与孙伟成、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俦,孙伟成,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麦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874号原告:戴庆俦,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季元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浩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成,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仑市陆家镇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692584608N。法定代表人:吴艾名。被告:麦婉群,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戴庆俦诉被告孙伟成、麦婉群、江苏美高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戴庆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及预交保全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4320元及保全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庆俦撤诉处理。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