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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如青、裴国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如青,裴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曹如青。被执行人:裴国东。本院在执行曹如青与裴国东其他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裴国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