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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