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