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保平与苏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保平,苏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白保平。被执行人:苏林飞。申请执行人白保平与被执行人苏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林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白保平偿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分计算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8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林飞偿还申请人白保平9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白保平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