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天良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1刑申50号张天良:你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2)赞刑初字8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石刑终字第0032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如下理由,提出申诉:一、二审审判程序漏洞百出,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把民事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之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天良申诉所提理由,经审查,2010年3月份,济南热电给付济南润业煤款1341064元,包括属于河北燃料的煤款915512.5元,之后河北燃料经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催要煤款,济南润业隐瞒济南热电已给付其煤款的事实,据不给付河北燃料,后又以民事纠纷起诉河北燃料。称不给河北燃料煤款是因为河北燃料之前欠上诉人好处费40万元未兑现和河北燃料未履行合同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为民事纠纷。关于张天良称河北燃料欠其40万好处费一事,其称2009年9月曾经帮助河北燃料从济南热电要回一笔80万元货款,双方口头协议,给其40万元好处费,对此河北燃料称并未答应过40万,只是给其10万元劳务费,张天良也承认已收到10万元。河北燃料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故此不能认定。关于张天良称河北燃料未履行合同违约给济南润业造成经济损失一事,经查,双方于2009年11月15日签订的2万吨煤合同,河北燃料称为假合同,是为济南润业办贷款用的,没有实际履行。济南润业也承认没有车皮指标,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故此,不存在唯一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良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张天良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