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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镇花园村北华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6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银行存款41462元,其中案款40948元,执行费514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146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146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