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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773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77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法定代表人XX山。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货款690519.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0519.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自2016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730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驳回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503元,由被告无锡市兴丰漆包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俊能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其在审理阶段曾保全过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无锡市惠��区人民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该被执行人另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已于2017年3月21日被上述法院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虽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财产,但限于相关财产所在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商情如该院处置完毕相关财产,将本案列为分配对象。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参与分配函。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审理阶段申请保全的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9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参与分配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