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XX阳与被告、方俊李祖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李祖闽,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381号申请人:XX阳,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祖闽,男,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方俊,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XX阳诉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文军以其所有的赣A×××××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周文军所有的赣A×××××号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