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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XX阳与被告、方俊李祖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李祖闽,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381号申请人:XX阳,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祖闽,男,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方俊,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XX阳诉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文军以其所有的赣A×××××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周文军所有的赣A×××××号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