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春华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73号原告薛春华,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明蜂。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租赁施工升降机费63500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春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