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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安全、赵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安全,赵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227号申请人:付安全,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身份证码:372832XXXXXX。被申请人:赵波,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沂南县。身份证码:372832XXX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波名下的位于沂南县温泉城-温泉御苑C区B12-2-101号及配房、合同编号:YS0011887(保全金额:9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付雪源名下的房产一套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波名下的位于沂南县温泉城-温泉御苑C区B12-2-101号及配房、合同编号:YS0011887;二、查封担保人付雪源名下的位于沂××城区××号(华苑怡景)2号楼2-0022,2-1202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