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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潘志国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潘志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2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国,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志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晨璟,被上诉人潘志国委托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诉车损是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失,上诉人对此损失免责。被上诉人潘志国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同意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潘志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5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3日,潘志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为冀B×××××奔腾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3440元)、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8月19日,潘志国驾驶冀B×××××奔腾小型客车行驶至唐山市开平区欢套高速桥下遇暴雨熄火,潘志国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报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派勘查员进行勘查后车辆被拖至保险公司定损,潘志国支付拖车费400元。事故车辆经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潘志国支付维修费22700元,该维修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车辆故障原因为发动机高速运转时燃烧室进水导致,非燃烧室进水后二次打火造成。”同时,潘志国支付车辆清洗费1980元。潘志国提交了渤海新闻网证实,事故当天唐山市中部降大到暴雨,局部降大暴雨的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依据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提出抗辩,拒绝对发动机损失进行赔付。一审法院认为,潘志国为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潘志国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潘志国提交了渤海新闻网的新闻证实当天为暴雨天气,且提交了修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车辆发动机故障原因非因二次打火导致,在无证据证实车辆存在二次启动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发动机损坏的结果是由发生暴雨、发动机进水两项原因所导致,故本案中的发动机损坏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被告应对潘志国车辆发动机的损失予以赔付。对于发动机之外的其他车辆损失、拖车费及清洗费,亦因保险事故产生,具有必要性和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潘志国车辆维修费等25080元。其中:施救费400元、冀B×××××车辆修理费22700元、清洗费1980元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潘志国主张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免赔问题,本案被上诉人车辆是在暴雨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坏,依据车损险条款在暴雨等情况下本案车损应在车损险项下限额内理赔,上诉人无依据否定一审法院的认定;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阳利审判员  赵君优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