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俎建立与河南圣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建立,河南圣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821号原告:俎建立,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博,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圣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启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786号。法定代表人:贾大春,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俎建立诉被告河南圣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俎建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俎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俎建立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