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殷化祥与安徽德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化祥,安徽德龙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殷化祥,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韩村镇大殷小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德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董学光,该公司经理。殷化祥申请执行安徽德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