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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352李连珍与张继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珍,张继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52号原告:李连珍,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继恒,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李连珍诉被告张继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连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连珍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