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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振军诉王德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军,王德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733号原告:孙振军,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德凤,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孙振军与被告王德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孙振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振军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