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振军诉王德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军,王德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733号原告:孙振军,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德凤,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孙振军与被告王德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孙振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振军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