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10号之一原告:孟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告:周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孟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湘07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孟某银行存款2000余元。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孟某与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孟某与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继续冻结原告孟某银行存款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