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永菊诉张海燕、林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菊,张海燕,林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185号原告:杨永菊。被告:张海燕。被告:林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菊诉被告张海燕、林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永菊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