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强强与赵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强,赵岁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吕强强。被执行人:赵岁有。本院在执行吕强强与赵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502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