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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944号之一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7295U。诉讼代表人:王亚丽,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2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7017277G。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维璌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