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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连明、易纪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连明,易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738号申请执行人:贾连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易纪明,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侗族,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贾连明与易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