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连明、易纪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连明,易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738号申请执行人:贾连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易纪明,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侗族,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贾连明与易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