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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汝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汝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62号原告:任汝超,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原告任汝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任汝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汝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任汝超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