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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辖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述祥,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文化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述祥,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审被告: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法定代表人:王二龙,总经理。上诉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述祥及原审被告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认可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