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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段延瑾与葛文恒、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延瑾,葛文恒,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76号原告段延瑾,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被告葛文恒,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告王建伟,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关于原告段延瑾诉被告葛文恒、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延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延瑾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