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段延瑾与葛文恒、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延瑾,葛文恒,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76号原告段延瑾,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被告葛文恒,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告王建伟,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关于原告段延瑾诉被告葛文恒、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延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延瑾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