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李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98号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向北200米路西。诉讼代表人海洲,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勇,该大队民警。被申请人李雨,男,汉族,1994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诉被申请人李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4月2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立栋审 判 员 姚 丽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楚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