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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利华与陈裕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华,陈裕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935号原告:周利华,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裕聪,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周利华与被告陈裕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裕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理应及时返还,故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陈裕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利华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裘益波人民陪审员  韩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