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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与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3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彬。被执行人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彬。被执行人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被执行人刘欣,男。XX与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XX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54146.67元(本金、利息共154146.6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李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