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XX与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756号原告XX,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云、王东星,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跃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