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以北。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的泰岱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号裁决书,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宗宝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终结泰岱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