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晓虹、于爱波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虹,于爱波,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白晓虹,女,1989年1月在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于爱波,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亮,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现住址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晓虹、于爱波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房屋、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