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王建春、陈慧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春,陈慧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79号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一层D区23-25号。委托代理人:盛德安,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春,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陈慧芬,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春、陈慧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由原告北京陈氏亿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露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