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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飞飞与宋海静、吴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飞,宋海静,吴云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738号原告:李飞飞,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宋海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云龙,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飞与被告宋海静、吴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荣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