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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岳华,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4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岳华,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西街123号。法定代表人:郭继放,该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民,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分局工会主席,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扬,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上诉人李岳华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岳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顺、朱艳红,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民、康宇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前后,根据上级要求,衡山县红旗水电管理所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实施水电并网工程施工。2014年11月24日下午一点多,衡山县电力局和衡山县农电服务公司的施工队员邓万强、邓杰明、成祥伟随衡山县红旗水电管理所工作人员、龙凤乡政府驻村蹲点干部、红旗村妇女主任进入红旗村三组村民刘立庚家进行更换电表作业。开始施工时,三名施工人员架好梯子准备上梯更换旧电表,李岳华的哥哥李扬辉与几个村民围过来,并上前要拉梯子,被工作人员阻住。约下午2点多钟,李岳华拿着录音笔和一、二十个村民朝梯子围拢过来,此时,李扬辉坐到了地上,接着仰面躺在地上,工作人员上前拉扯,李扬辉还是躺到了地上,李岳华大喊“乡政府打人了”,有个别村民也跟着起哄,施工工作停下来,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半山亭派出所民警赶到,李扬辉随后被送往医院。2016年5月5日,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作出岳公(半)决字(2016)第00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岳华行政拘留十日。原审法院认为:李岳华拿着录音笔与人群一起向施工梯子靠拢,在其兄躺倒地上后,大喊“乡政府打人了”,其不仅是参与者,更是带头者。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岳华负担。上诉人李岳华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的岳公(半)决字【2016】第0072号治安行政处罚;三、赔偿上诉人李岳华误工费2423元;四、赔偿上诉人李岳华名誉和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阻止施工是为了维护自身财产,上诉人的行为已超过处罚的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岳华与案外人其兄李扬辉配合,通过非正常倒地、大喊“乡政府打人了”等方式煽动村民情绪、制造混乱,带头实施阻止施工行为,导致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上诉人李岳华的上述行为在六个月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经过调查取证、权利告知、依法传唤等法定程序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依法送达。故被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上诉人李岳华作出拘留十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岳华提出的撤销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的岳公(半)决字【2016】第0072号治安行政处罚,赔偿上诉人李岳华误工费2423元和名誉、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岳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枥澎审判员  关德超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艳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